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0-10-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郸城支行
类型 执行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0)豫1625执1373号

张可生:

你与郭明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1625民初2289号作出的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明海于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郸城支行

账户名称:郸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款专用户

账号:62×××57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联系人:罗先强联系电话:15703861717

联系人:姜超联系电话:13523681756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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