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郸城支行 |
|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郸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0)豫1625执1373号 张可生: 你与郭明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1625民初2289号作出的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明海于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郸城支行 账户名称:郸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款专用户 账号:62×××57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联系人:罗先强联系电话:15703861717 联系人:姜超联系电话:13523681756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