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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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向原告广西建工大都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385733元; 二、被告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向原告广西建工大都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从2014年1月8日起至被告付清欠款时止,以38573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 三、被告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以其经营管理的资产不足以清偿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时,不足部分由被告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建工大都租赁有限公司清偿。 案件受理费8735元,由被告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8-12-03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