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沈丘富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624民初3809号 原告:沈丘富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毛新立,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住***。 被告:***,男,汉族,1956月9月28日出生,住***。 原告沈丘富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审理。原告沈丘富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沈丘富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志奎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赵红梅 书记员肖君怡 |
| 裁判日期 | 2020-09-24 |
| 发布日期 | 2020-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