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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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豫1623民初4207号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周口市川汇区,现住河南省商水县。 委托代理人李银涛,男,河南商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 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粮食款60000元及利息暂定100元(利息以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时间从2019年10月1日计算至还清为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在商水县××边王村处经营粮食收购生意,被告常年从各个粮食收购点大批收购粮食。原告于2018年9月28日出售给被告-卡车粮食,共计45480公斤,价值80954元,被告收到粮食后支付10954元,下欠7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9年5月31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并承诺2019年10月1日结清全部货款,逾期不还,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被告出具借条后,于2019年春节支付1万元,下欠货款6万元至今未结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告为接受货币一方,其所在地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愿意协商解决。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共计欠原告货款60000元。被告***于2020年9月30日之前返还原告***货款20000元;被告***于2020年12月31日之前返还原告***20000元;被告***于2021年5月31日之前返还原告***剩余货款20000元; 二、如果被告***任何一笔款未能按时履行,原告***将按本金60000元,从2019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6%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剩余所有款项; 三、双方其他概无纠缠。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51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时立即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訾连国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凯茵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