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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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鹤壁市泽康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20)豫0611民初51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10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二、撤销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20)豫0611民初51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撤销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20)豫0611民初51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1.8%,从2019年12月1日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以100000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从2018年5月22日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 五、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申请费3520元,共计1232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9-25 |
发布日期 | 2020-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