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苏州欧普置业有限公司 苏州天元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苏州欧普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月17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153228.75元。(若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户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账号:62×××69)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65元,诉讼保全费1478元,合计3543元,由原告***、***负担383元,被告苏州欧普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160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交至本院,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3160元,本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08-0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