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10-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206执8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周玲,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委托代理人:姜桥阳,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蒲加柱,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周玲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206民初33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周玲归还借款5万元并支付利息(以5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5万元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已由周玲预交),由***负担;该款由本院退还周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该款交纳至本院;公告费300元(已由周玲预交),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该300元迳行支付给周玲。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周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

本院受理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并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同时向申请执人发出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提供财产线索情况表、申请执行人须知和执行风险提示,要求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等情况。

执行中,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信息。

执行中,本院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执行中,本院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执行中,本院向证券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登记信息。

执行中,本院向公积金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在无锡市范围内无公积金缴纳记录。

执行中,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通报。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早已下落不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受偿。

以上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206民初33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舒秀琴

审判员  荆 佩

审判员  许正平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唐文华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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