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411民初1787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一姣,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依法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徐东文 人民陪审员高文静 人民陪审员邱金凤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陶一敏 |
裁判日期 | 2020-09-21 |
发布日期 | 2020-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