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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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象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80000元,并支付利息、复利、罚息等(按《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自助放款凭证》的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对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4051元,减半收取2025.50元,保全费1470元,合计3495.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30 |
发布日期 | 2020-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