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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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恒亿混凝土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长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浙江恒亿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2967400元,利息及逾期利息1540471.2元,代理费100000元,合计4607871.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2020年9月15日之后的利息,以本金2667400元为基数,按年息6%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以本金30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1.5%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 二、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383元,由浙江恒亿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43663元,***承担227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 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5 |
发布日期 | 2020-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