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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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2020)川0108民初9572号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 李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平,四川雄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 文守全,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案由 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 开庭时间 2020年8月24日 是否公开开庭 是 到庭情况 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均到庭。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47778元及利息(利息:以47778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上述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息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答辩意见 1、欠条是我打的,李强也承诺尾款7000多元可以不计,我与原告是生意上的合作,打条子时没有详细对账,需要看修车报价单,另外有李丹和张华两人共帮我支付了20000元; 2、我不认账,我是打了欠条,但是这是一笔糊涂账,修车单当时我都没有看到,我朋友也确实帮我付过款。 无争议事实 1、2019年8月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载明:今欠李强人民币47778元,还款日期2019年12月31日。 2、被告的川AK6577号车辆自2017年起至2019年期间,长期在原告的修车厂进行维修。 争议焦点 被告欠原告的车辆维修费的金额? 裁判理由 关于被告提出的修车费未对账、朋友已帮忙支付20000元的辩驳意见,首先,原告提供了欠条、修车单,能够证实被告于2019年8月2日尚欠原告修车费47778元。其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其对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被告的意见不予采信。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裁判结果 一、被告文守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李强支付欠款47778元; 二、被告文守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李强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从2020年1月1日起至47778元付清之日止,以47778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迟延履行后果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用负担 案件受理费497元,由被告文守全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