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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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莱钢泰达车用设备有限公司 昆山达嘉传动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苏州莱钢泰达车用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昆山达嘉传动设备有限公司货款65707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65707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自2016年7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被告苏州莱钢泰达车用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昆山达嘉传动设备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20000元。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案件受理费10570元,保全措施申请费4020元,以上费用合计14590元,由被告苏州莱钢泰达车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