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 安阳市希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8)皖1602民初2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安阳市希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中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变更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8)皖1602民初2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各项损失101184.49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的负担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66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负担750元,由***、***、***负担11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