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恒大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广西南宁宏威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广西赣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西南宁宏威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偿还借款本金6125000元;

二、被告广西南宁宏威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支付利息(利息计算:1、计至2018年2月8日的利息6311.43元、罚息1060541元、复利79869.39元,合计1146721.82元;2、以6125000为基数,从2018年2月9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按年利率7.14%上浮50%计算);

三、被告广西恒大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广西南宁宏威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高限额700万元)。被告广西恒大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南宁宏威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对被告广西南宁宏威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高限额800万元)。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南宁宏威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追偿;

五、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对被告广西赣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物即位于玉林市经济开发区南片(岭南工业园内)、二环东路西侧、金港路东面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玉他项(2014)第000085号】(最高限额1.758亿元),被告广西赣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南宁宏威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追偿;

六、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对被告***、***抵押物即位于玉山县冰溪镇玉华路99号大中·玉府金座的房产(《房屋他项权证》:房他证玉山县字第××号)及国有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玉他项(2015)第037号)享有优先受偿权(最高限额4000万元),被告***、***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南宁宏威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追偿。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62702元、公告费300元,合计63002元,由被告广西南宁宏威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广西恒大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广西赣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8-10-10
发布日期 2019-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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