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格上租赁有限公司 苏州凯莱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苏州凯莱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租金共计63650元,并赔付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截至2019年2月22日的滞纳金1501元,以及自2019年2月23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以未付租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收的滞纳金。 二、被告苏州凯莱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9600元。 三、被告***、***、***对被告苏州凯莱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苏州凯莱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8元,由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59元,被告苏州凯莱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负担16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19-02-2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