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异议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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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追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二、***、***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给付欠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至2016年6月24日止的利息为102550元;从2016年6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本金60000元按年利率6%计算,本金240000元按年利率24%计算)。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裁判日期 | 2020-9-30 |
发布日期 | 2020-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