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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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法院 |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代偿款35289.25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35289.25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20年1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1元(简易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8-13 |
发布日期 | 2020-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