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0-10-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霍林郭勒市泰丰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霍林郭勒市旺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林郭勒市沙尔呼热支行
类型 执行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0)内0581执877号

霍林郭勒市旺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与霍林郭勒市泰丰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内0581民初2017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霍林郭勒市泰丰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二O二O年八月十四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二O年八月十四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给付案件本金1972832.52元,执行费22128.00元,案件受理费28528.00元,合计2023488.52元。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林郭勒市沙尔呼热支行

开户名称: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缴款账号:6228402147055788966

特此通知。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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