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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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8)川1302民初7189号民事判决; 二、成都市聚源实业有限公司收到本判决次日起十日内向***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35.3万元及利息(其中100万元从2013年11月2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135.3万元从2013年12月2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100万元从2014年5月1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5200元,由成都市聚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35200元,由***负担2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10400元,由成都市聚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50400元,由***负担60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8-23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