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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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匀桥城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城支行截止2020年4月10日信用卡透支本金175598.35元,违约金2375.24元,逾期利息9413.76元及支付从2020年4月11日起至欠款付清时止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产生的利息等各项费用; 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匀桥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4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5-25 |
发布日期 | 2020-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