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0-10-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黔0324执454号

申请执行人冉茂兵与被执行人赵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黔0324民初4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赵伟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冉茂兵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伟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黔0324执45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5月6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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