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东莞市沃泰通新能源有限公司
福州时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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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超超然商贸有限公司支付汇票金额200,000元及利息(以汇票金额2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自2018年10月16日开始计算至清偿日止)。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26
发布日期 202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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