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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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车辆损失23472元,鉴定费1150元,合计24622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负担216元,由原告***负担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24 |
发布日期 | 2020-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