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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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三雄林业有限公司 广西荣辉林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法院 |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荣辉林业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股权转让款及林业资产转让款354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73万元为基数,从自2019年4月1日起;以281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29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827元,由原告***负担5000元,被告广西荣辉林业有限公司负担35827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