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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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兴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从2019年3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损失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葫芦岛上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7 |
发布日期 | 2020-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