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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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龙丰食品有限公司 成都川府华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西华工程招标监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南充市龙丰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川府华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9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双方于2017年10月25日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 二、被告成都川府华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南充市龙丰食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00,000元; 三、驳回原告南充市龙丰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50元,由原告南充市龙丰食品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由被告成都川府华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4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25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