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阜新市新邱区渤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阜新鹦鹉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 阜新恒泰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本院(2015)阜民三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本院(2015)阜民三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变更本院(2015)阜民三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再审申请人阜新恒泰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阜新鹦鹉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所借的950万元本息及10万元律师费,在抵押的机动车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对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渤飞小额贷款公司放弃了13个机动车合格证质权,恒泰生公司对13台机动车价值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四、被申请人阜新鹦鹉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被申请人阜新市新邱区渤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970.0257万元及利息(月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自2014年4月7日起至全部付清之日止。已付6万元); 五、被申请人阜新恒泰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向被申请人阜新鹦鹉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被申请人阜新市新邱区渤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555、保全费5000元,合计100555元,由被申请人阜新鹦鹉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和再审申请人阜新恒泰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人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9 |
| 发布日期 | 2020-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