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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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工务段 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宏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铁路运输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工务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宏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996882元,并从2017年6月20日起至付清止,以3996882元为基数,按照中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二、驳回原告重庆宏旺劳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8776元,由被告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工务段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0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