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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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代为偿还潘海龙的借款本金3万元,并自代偿之日即2012年10月1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给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9 |
发布日期 | 2020-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