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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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成都和胜餐饮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苍溪县何师烧烤店立即停止在个体工商户字号中使用“何师烧烤”字样; 二、被告苍溪县何师烧烤店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成都和胜餐饮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调查、取证费用32656元; 三、被告苍溪县何师烧烤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四川日报》、大众点评网、美团网上刊登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以消除影响;逾期不履行的,原告成都和胜餐饮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可申请本院刊登本判决书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苍溪县何师烧烤店承担; 四、驳回原告成都和胜餐饮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94元,由成都和胜餐饮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3000元,苍溪县何师烧烤店负担10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08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