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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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内江盛云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 成都洁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四川内江盛云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成都洁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7539.40元及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自2016年6月8日起计算至还清全部货款时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50.00元,由被告四川内江盛云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在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