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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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成都朗能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第1424486号、第357324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开关和插座;

二、被告成都朗能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店铺内的展示区使用“欧普电工”字样的标识;

三、被告成都朗能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5000元;

四、驳回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成都朗能贸易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00元,由被告成都朗能贸易有限公司承担6100元,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承担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2-14
发布日期 202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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