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同仁堂健康药业(辽宁)有限公司
抚顺申达旅游客运有限公司
沈阳医学院附属中心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326025.4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120元、营养费4000元、护理费39562.15元、交通费6000元、辅助器具费4830元、住宿费705元、复印费424.50元、财产损失200元,合计397867.06元;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被告抚顺申达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本次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37元减半收取3669元,由被告抚顺申达旅游客运有限公司负担3634元,由原告***负担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9-3
发布日期 2020-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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