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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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支付信用卡本金98999.51元、利息7821.73元(截至2020年4月10日)及自2020年4月1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98999.51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支付实现本次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用3000元; 三、驳回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31元,减半收取计1615.5元,由***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至本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农行贵池支行;户名:池州市贵池区财政局;账号12×××93;并注明案号及诉讼费用负担者姓名或名称)。如未按期交纳,本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3231元(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池州秋江支行;户名:池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12×××66)。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6-5 |
发布日期 | 2020-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