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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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四川天地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成都聚之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天地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四川天地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签订的《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及原告***与被告成都聚之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住宅装饰装修销售及服务合同》于2019年10月28日解除; 二、被告四川天地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成都聚之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天地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装修款86,519元; 三、被告四川天地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成都聚之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天地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86,519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四川天地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成都聚之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天地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15元,由被告四川天地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成都聚之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天地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4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