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桂0304执1399号 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304民初192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在签收执行通知书后主动向本院交纳应退货款25200元及案件受理费430元,并交纳执行费295元。对被执行人***应承担的350元公告费,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交说明放弃该笔款项的执行,同意本案执行完毕结案。 本院认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04民初1920号民事判决书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支付案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享有的权利已依法实现,同意本案执行完毕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04民初192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