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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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昭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左荣来、陈丽萍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2,86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元,合计56,364元; 二、被告陆锡深、冯春平赔偿原告***的损失25,01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元,合计26,513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义务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44元,由原告***承担2,550元(免交),被告左荣来、陈丽萍承担766元,被告陆锡深、冯春平承担328元。鉴定费1,780元,由原告***承担1,246元,被告左荣来、陈丽萍承担374元,被告陆锡深、冯春平承担1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8-13 |
发布日期 | 2020-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