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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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山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凤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尚欠借款本金39679.7元及相应利息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山县支行(利息按还款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山县支行业务系统计算的金额为准)。 案件受理费792元,减半收取计396元,由被告***负担。 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判决书指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5-22 |
发布日期 | 2020-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