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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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双流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眉山有机联盟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万德原酒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双流县建林建材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双流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截止2019年6月12日的利息、罚息共计161596.57元,并支付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006%计算的自2019年6月13日起至贷款结清之日止的逾期罚息; 二、被告双流县建林建材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双流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代理费43112元; 三、被告四川眉山有机联盟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万德原酒有限公司、***、***对被告双流县建林建材经营部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四川眉山有机联盟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万德原酒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双流县建林建材经营部追偿。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9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7198元,由被告双流县建林建材经营部、四川眉山有机联盟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万德原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