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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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成都易租通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91民初14813号 原告:成都易租通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9栋13层6号。 法定代表人:徐为,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易租通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易租通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同时表示因双方纠纷已解决,拒绝缴纳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原告成都易租通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周航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邓益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