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成都易租通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91民初14813号

原告:成都易租通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9栋13层6号。

法定代表人:徐为,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易租通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易租通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同时表示因双方纠纷已解决,拒绝缴纳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原告成都易租通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周航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邓益

裁判日期 2019-11-26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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