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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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借款本金308595.38元,截止2020年5月14日尚欠的利息8988.33元、罚息541.02元,共计318124.73元;并支付从2020年5月15日起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分别以借款本金308595.38元、尚欠的利息8988.3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后再上浮50%计算的罚息和复利;利随本清。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律师代理费6000元。 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对被告***所有的位于涪陵区聚业大道×号×幢×-×号房屋折价、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62元,减半收取308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8-9 |
发布日期 | 2020-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