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天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广西天泽建筑投资有限公司
广州市宇力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西天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玉柴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87500元;

二、被告广西天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玉柴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1、以货款15247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0月9日计至2016年12月29日止;2、以货款7875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0月9日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均按年利率24%计付);

三、被告广西天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玉柴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2000元;

四、原告广西玉柴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广西天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抵押物即位于防城港市港口区享有优先受偿;

五、被告广西天泽建筑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广西天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述第一至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西天泽建筑投资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天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追偿。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631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1319元,由被告广西天泽建筑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天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8-11-15
发布日期 2019-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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