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及其从2017年11月21日起至2020年7月20日止的利息3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14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本判决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判决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两年,该期间从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2020-8-17
发布日期 2020-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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