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长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保险金34903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8元,减半收取计489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