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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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借款2382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7.75元,由原告***负担400元,被告***负担197.7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立案庭交纳,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97.75元,本判决生效后退还原告197.75)。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本判决确认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算。 |
裁判日期 | 2020-8-25 |
发布日期 | 2020-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