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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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龙州县美壮商贸有限公司 广西万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龙州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广西龙州县美壮商贸有限公司向广西龙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贷款本金1350万元,支付至2018年7月23日止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1861451.16元,共计15361451.16元,并支付从2018年7月24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0.68%计算,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二、***对上述第一项广西龙州县美壮商贸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广西龙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广西万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龙州镇××号龙州商业广场商铺1区1A1-71号、1A1-78号、1A1-79号、1A1-80号、1A1-81号、1A1-143号、1A1-159号、1A1-170号、1A1-171号及1A2-02号、1A2-09号、1A2-10号、1A2-11号商铺享有优先受偿权,如广西龙州县美壮商贸有限公司或***未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偿还义务的,广西龙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申请拍卖上述财产,拍卖所得优先偿还上述第一项广西龙州县美壮商贸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本息。 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义务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113968元,由广西龙州县美壮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与广西万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揽连带支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2-20 |
发布日期 | 2019-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