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富裕县富鹤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富裕县富鹤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富裕县教委3号楼01号商服2017年10月15日至2019年4月15日两个年度的热费欠款共计人民币64,792.8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59.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如被告未能自动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20-8-5 |
| 发布日期 | 2020-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