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赔偿原告***医疗费6631.3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营养费3000元、残疾赔偿金61890元、误工费60000元、护理费10800元,合计143321.37元70%为100325元,扣除***已支付的16631.37元为83693.63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83元,由原告负担637元,由被告负担946元,鉴定费1510元,由原告负担453元,由被告负担10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9-21
发布日期 2020-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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