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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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永靖县金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永靖县金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6000元及截至2020年3月29日的利息34618.59,计110618.59元,并承担自2020年3月30日起按月利率11.25‰计算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12元,减半收取即1256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15 |
发布日期 | 2020-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