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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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排除妨害纠纷 |
法院 |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甘1226执377号 申请执行人祁某与被执行人魏某、董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2020)甘1226民初4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告祁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其持有的案涉房屋钥匙交付给原告魏某,原告魏某与反诉被告董某偿还被告祁某借款本息共计840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双方当事人主动履行完判决书确定的全部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0)甘1226民初4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双方当事人的法律义务已履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0-13 |